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058号
原告:上海中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钟巧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明华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南丹路XXX弄XXX号XXX室。
负责人:李芝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菁,业主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业主委员会委员。
被告:上海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小康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荣玉,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中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明华苑业主委员会、上海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上海中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