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3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英吉、刘淑芳、徐忠国、穆秀敏、杨凤有、聂亚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拜泉县支行,刘英吉,刘淑芳,徐忠国,穆秀敏,杨凤有,聂亚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拜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6904953-5,法人代表刘启维,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刘英吉,,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刘淑芳,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徐忠国,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穆秀敏,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杨凤有,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聂亚芝,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英吉、刘淑芳、徐忠国、穆秀敏、杨凤有、聂亚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玄立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