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瑞皮革有限公司(原瑞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丽岙中片工业区(104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阮高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
负责人:陈鹤林,该分行行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君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华盟商务广场35层3504号。
法定代表人:吴显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瑞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新市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林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瑞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叶宅村中片工业区(瑞新集团内第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叶权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春道。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武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权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舟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加翠。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道光,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桐浦乡阮坑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勇。上诉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君庭置业有限公司、苍南瑞新置业有限公司、温州瑞新皮革有限公司、阮春道、程武红、叶权申、毛舟英、林加翠、周骅、阮道光、徐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海瑞皮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良岳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