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初237号
原告: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郑连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业锋,男,1982年4月2日出生,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府,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融亿达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菊儿胡同7号1号楼5层509房间。
法定代表人:焦潇然,总经理。
原告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融亿达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葛 红
审 判 员 孙兆晖
人民陪审员 王家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