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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督384号

申请人王亚琼、周三秀与被申请人肖祥军、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王亚琼,周三秀,肖祥军,刘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384号申请人王亚琼,女。申请人周三秀,女。被申请人肖祥军,男。被申请人刘爱民,男。申请人王亚琼、周三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亚琼、周三秀称,被申请人肖祥军于2014年10月23日立据向申请人王亚琼借款50,000元、向申请人周三秀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被申请人刘爱明为该二笔借款的保证人。现被申请人肖祥军尚欠申请人王亚琼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12,000元、尚欠申请人周三秀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12,000元。请求法院向二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督促二被申请人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祥军、刘爱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王亚琼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连带给付申请人周三秀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申请费760元,由被申请人肖祥军、刘爱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育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彭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