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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022号

周易与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胡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易,胡先杰,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022号原告周易,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先杰,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东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100007493。法定代表人童思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易诉被告胡先杰、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易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曹蓓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