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022号原告周易,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先杰,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东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100007493。法定代表人童思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易诉被告胡先杰、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易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曹蓓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