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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007号

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与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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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豫08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化轻公司二商3号楼。经营者宋小庆,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宋海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与被执行人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2016)豫08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