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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民初1142号

赵燕钦与叶永雪、郑敬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燕钦,叶永雪,郑敬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1142号

申请人:赵燕钦,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申请人:叶永雪,女,1953年4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

申请人:郑敬简,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人赵燕钦与被申请人叶永雪、郑敬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燕钦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永雪、郑敬简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赵燕钦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燕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永雪、郑敬简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证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