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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恢3号

姜永盛、陈爵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永盛,陈爵辉,陈焕武,黄亮,张祖其,张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姜永盛,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户,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陈爵辉,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陈焕武,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黄亮,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张祖其,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张功强,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盛(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爵辉、陈焕武、黄亮、张祖其、张功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爵辉、陈焕武、黄亮、张祖其、张功强履行已生效的(2015)铜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爵辉、陈焕武、黄亮、张祖其、张功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焕武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排埠支行62×××48账户内存款3900.00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诗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邹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