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姜永盛,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户,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陈爵辉,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陈焕武,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黄亮,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张祖其,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张功强,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盛(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爵辉、陈焕武、黄亮、张祖其、张功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爵辉、陈焕武、黄亮、张祖其、张功强履行已生效的(2015)铜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爵辉、陈焕武、黄亮、张祖其、张功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焕武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排埠支行62×××48账户内存款3900.00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诗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邹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