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民初617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保刚。
被告:樊某。
委托代理人:封国强,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保刚、被告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因夫妻感情不和自××××年××月开始分居至今,因结婚时间较短,夫妻感情没有建立。婚后原被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经亲朋好友数次规劝无和好可能。樊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登记时间属实,婚后无子女。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2016年1月份之前就已开始分居。被告为了和原告结婚出资13.5万元盖房,婚前出资购买汽车一辆,首付及后期还款均是被告出资,如果离婚请求返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2016年1月之前分居至今。原告娘家家庭在南客村拥有空宅基地一处,婚前原告父亲张文堂出面在空宅基地建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内容为:户主姓名张文堂,人口4人。庭审后,原告父亲张文堂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为:购买冀A×××××别克轿车首付40000元由张文堂支付,2014年张文堂出资在南客村建房产一处。原被告的争议事项一、关于夫妻感情。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多次调解已无和好可能。调解时被告带针孔摄像头录音录像,没有诚意,调解时被告一味抱怨、委屈,被告的摄像行为更促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来因家庭矛盾没有解决好,调解时虽然录音录像,但那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能说因为这个破坏夫妻感情。
二、关于汽车原告主张:2015年1月7日购买汽车一辆,当时交了30%的首付款,后来又交了保险费5616.57元、购置税8500元、服务费3000元、上牌照费用500元,以上费用都是我父亲出的。婚后原被告共同偿还的贷款,贷款尚未还清。被告主张:冀A×××××别克轿车系被告婚前出资购买,贷款也是由被告偿还,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2014年12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打钱8000元。买车当天(2016年1月7日)原告从被告银行卡取现11200元,刷卡交保险5616.57元。买车当天刷我朋友张洪也信用卡17000元,婚后车贷都是通过我的支付宝还的款。
三、关于房产被告主张,南客村农村自建房一处,建房费用150000元。被告出资13.5万元在婚前让原告在南客村西头建房屋,原告父亲张文堂负责建房,该房产主要由被告出资所建,应依法分割。原告主张,原告父亲张文堂拥有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该房是由原告父亲张文堂在原被告婚前所建,与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认为,一、关于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矛盾期间,原被告在沟通过程中,未经对方许可录音录像,可见原被告夫妻之间已没有基本的信任。庭审中,原被告之间言辞激烈,互相指责,没有夫妻之间应有的尊重,且原被告长期分居,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汽车原告主张购车时的费用系父亲张文堂所付,被告提交的现场录音中,被告亦认可购买汽车原告父母支付了10000元。也就是说,汽车款被告自己承担了一部分,原告父母承担了一部分,原被告婚后共同偿还了一部分,故本院认定冀A×××××别克轿车系原告张某、被告樊某、原告父母共四人共同所有。因冀A×××××别克轿车案外人张文堂夫妻拥有份额,因此本案不予处理,应另案解决。
三、关于房产如原告所述出资情况属实,则该房产应属张文堂或张文堂家庭共同所有。此种情况下,此房产与被告无关,不应在此案中处理。如被告所述属实,建房总费用150000元,被告出资13.5万元,那么剩余部分应为原告娘家所出,再者,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口为4人。此种情况下极有可能此房产属被告与张文堂家庭共同拥有,在此离婚案件中不能作出处理。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在此案中不作处理,应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彦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