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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内执字第34号

崔某某、郭某甲与郭某乙、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内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4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194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崔某某、郭某甲和郭某乙、胡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因该案进入再审,作出改变,原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09)内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李庆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申俊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