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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617号

农桂文与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农桂文,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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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17号

原告:农桂文,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昌,中山市凤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显平。

委托代理人:吴崇岳、卢惠霞,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桂文诉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桂文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农桂文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伍执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黎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