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17号
原告:农桂文,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昌,中山市凤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显平。
委托代理人:吴崇岳、卢惠霞,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桂文诉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桂文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成宏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农桂文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伍执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黎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