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870号原告伦艳萍,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刘国信,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许秀森,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了原告伦艳萍诉被告刘国信、许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伦艳萍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