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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6870号

伦艳萍与刘国信、许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伦艳萍,刘国信,许秀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870号原告伦艳萍,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刘国信,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许秀森,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了原告伦艳萍诉被告刘国信、许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伦艳萍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