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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161号

李伟与王丽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王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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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61号

申请人:李伟,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

申请人:王丽萍,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王丽萍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梅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封被申请人价值130万元财产,担保人聂某某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两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房屋���套,财产保全标的13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聂某某房屋二套,查封标的130万元;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伟负担(诉讼中,申请人李伟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