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81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克洲。被执行人张萍,系吴克洲之妻。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吴克洲、张萍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5)第1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广卫计(执通)字(2016)第1120号行政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广卫计征字(2015)第1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5)第1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袁军明
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