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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493号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濮院支行、徐国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濮院支行,徐国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濮院支行被执行人徐国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10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国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国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国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国娥(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7×××90的存款人民币1582449.3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叶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