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濮院支行被执行人徐国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10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国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国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国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国娥(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7×××90的存款人民币1582449.3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叶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