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执恢100号

付培金申请执行张后生、闫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培金,张后生,闫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付培金,男,53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后生,男,56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闫永明,男,54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付培金申请执行张后生、闫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培金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后生、闫永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后生、闫永明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