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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498号

郝玉琴与齐少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玉琴,齐少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郝玉琴,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齐少坤,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郝玉琴与齐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玉琴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齐少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划入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