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郝玉琴,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齐少坤,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郝玉琴与齐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玉琴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齐少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划入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