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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289号之一

储德金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德金,刘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储德金,农民。

被执行人:刘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德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兵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下落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葛立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