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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执259号

陈刚申请执行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刚,高俊英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俊英,女,汉族。陈刚申请执行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清珍

代理

审判员  旷国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