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俊英,女,汉族。陈刚申请执行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清珍
代理
审判员 旷国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