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226号
原告:柳州市国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瑞珂,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宇平,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源。柳州市国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陆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国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国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国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国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馨慧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陈桂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