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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126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12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