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12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12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