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1民初4701号
原告:杨佳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昌吉市。
被告:铁金川,男,回族。
被告:铁进伍,男,回族。
被告:铁进荣,男,回族,农民,现住昌吉市。
被告:铁建林,男,回族,农民,现住昌吉市。
被告:铁进祥,男,回族,农民,现住昌吉市。
原告杨佳玉与被告铁金川、铁进伍、铁进荣、铁建林、铁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秦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佳玉,被告铁金川、铁进伍、铁进荣、铁进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建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佳玉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立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2月27日被告已还12414元,余款87586元未予偿还。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7586元,利息57294元,共计144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铁金川辩称: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铁进伍辩称: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铁进荣辩称: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铁进祥辩称: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铁建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拟证实2013年9月18日,五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质证,被告铁金川、被告铁进伍、被告铁进荣、被告铁进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被告铁建林兵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清单一份,拟证实五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12414元。经质证,被告铁金川、被告铁进伍、被告铁进荣、被告铁进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被告铁建林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铁金川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铁进伍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铁进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铁进祥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铁建林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9月29日,五被告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佳玉现金104000元(壹万零肆仟元正),2013年10月29日还清。逾期月息40‰,并且是从借款之日祘起。”五被告分别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向被告铁金川银行账户转入现金100000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铁金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414元,剩余借款本金87586元及自2014年3月19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未向原告偿还,遂引起此次诉讼。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杨佳玉向被告铁金川交付借款100000元,有借条及原告、被告铁金川陈述为证,被告铁进伍、铁进荣、铁建林、铁进祥对此认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未予偿还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对逾期月利率40‰的约定,因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本院酌定调整为月利率20‰。现原告主张的利息为45836元(87586元×20‰÷30天×785天)。综上,被告铁金川、铁进伍、铁进荣、铁建林、铁进祥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为87586元、利息为45836元,合计133422元,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金川、铁进伍、铁进荣、铁建林、铁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佳玉偿还借款本金87586元;
二、被告铁金川、铁进伍、铁进荣、铁建林、铁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佳玉支付利息45836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9元,由杨佳玉负担127元,由被告铁金川、铁进伍、铁进荣、铁建林、铁进祥共同负担1472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