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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235号

原告袁治斌与被告郭先宝、杨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治斌,郭先宝,杨意(义)菊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235号原告袁治斌(兵),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委托代理人栗时朝,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先宝,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被告杨意(义)菊,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先宝之妻。委托代理人郭先发,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郭先发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治斌与被告郭先宝、杨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7日,原告袁治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郭先宝给已给付借款128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治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治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袁治斌承担。

审判员  刘家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时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