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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4251号

刘新奇诉申明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1,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4251号原告刘×1,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被告申×,女,1964年4月8日出生。

原告刘×1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脾气秉性都不相同,被告婚后经常不在家居住。被告从未给原告做过饭,原告一直吃盒饭生活。2015年原告患病住院,出院至今,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一直都是原告之子刘×2在照顾原告。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感情早已破裂,被告与原告结婚并非真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1经本院(2015)西民特字第216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1之子刘×2代理刘×1起诉来院,但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监护权。

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应当体现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1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刘×2在未确认取得监护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刘×1进行意思表示,本次起诉并非刘×1本人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文晓

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

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