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珊,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原宜州市××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珊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并讯问上诉人韦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韦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珊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
审 判 长 甘耐芬
代理
审判员 吴大宁
代理
审判员 郭仕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薇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