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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4775号之一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吴小玲、陈仁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吴小玲,陈仁炳,陈磊,吴海生,赖世闽,廖俊飞,刘昱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兴贵村南街3号。负责人马毅超,行长。被执行人吴小玲,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仁炳,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磊,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海生,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赖世闽,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俊飞,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昱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小玲、陈仁炳、陈磊、吴海生、赖世闽、廖俊飞、刘昱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吴小玲、陈仁炳、陈磊、吴海生、赖世闽、廖俊飞、刘昱昊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吴小玲、陈仁炳、陈磊、吴海生、赖世闽、廖俊飞、刘昱昊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吴小玲、陈仁炳、陈磊、吴海生、赖世闽、廖俊飞、刘昱昊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吴小玲、陈仁炳、陈磊、吴海生、赖世闽、廖俊飞、刘昱昊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