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46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鱼台县。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46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鱼台县。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