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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946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46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鱼台县。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