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8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音,女,生于湖南省桂阳县,身份证号码×××614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辩护人王祖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八花,女,生于湖南省桂阳县,身份证号码×××5720,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2015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甲,女,生于湖南省桂阳县,身份证号码×××780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人黄某乙,女,生于湖南省桂阳县,身份证号码×××71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人谢某,女,生于湖南省桂阳县,身份证号码×××6122,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上列五被告人于2016年3月11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生于湖南省桂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2016年3月11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谢音、黄某乙、刘八花、谢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谢音、黄某乙、刘八花、谢某、刘某及辩护人王祖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3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谢音、刘八花、黄某乙经商议后,在东莞市租乘彭某的私家车来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8时47分许,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二楼见被害人简某正在操作一台自助打印机,被告人黄某乙、刘八花、谢音上前围住被害人简某并用身体遮挡掩护,被告人黄某甲动手窃取被害人简某放在外套右边口袋内一台价值人民币5292元的苹果iphone6s手机后,迅速将手机转移至被告人刘八花处。后四被告人陆续离开作案现场并坐车回到东莞销赃。2、被告人黄某甲、谢音、刘八花、黄某乙、刘某、谢某经商议,在东莞市租乘上述车辆到广州市花都区盗窃。2016年3月11日8时许,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医院,由被告人刘某动手,被告人黄某甲、谢音、黄某乙、谢某掩护,窃取了被害人盘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内一台华为p7手机。得手后,六被告人一同离开医院。3、2016年3月11日11时许,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迎宾大道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由被告人刘某动手扒窃,被告人黄某甲、谢音、黄某乙、谢某掩护,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放在口袋内的一台华为荣耀6手机。同日,六被告人作案后逃离至沈海高速望牛墩收费站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起获的手机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盘某、李某。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谢音、刘八花的亲属共代为赔偿被害人简某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刘某各赔偿被害人盘某、李某人民币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谢音、黄某乙、刘八花、谢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简某、盘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谢音、黄某乙、刘八花、谢某、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音、刘八花、黄某甲、黄某乙、谢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扒窃;其中被告人谢音、刘八花、黄某甲、黄某乙扒窃三次,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92元,被告人谢某、刘某扒窃二次;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音、刘八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黄某甲、刘八花、谢音、刘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八花在第二、三宗盗窃中仅参与商议,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谢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音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刘八花、黄某乙、谢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八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计算方式同上,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7、对被告人谢音、刘八花、黄某甲赔偿的人民币1100元,由本院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简焕冰,被告人刘某赔偿的人民币100元,由本院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盘杰英人民币50元、李玉珍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李咏梅
审 判 员 金淋云
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