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财保10号申请人曹某某,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某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田,董事长。申请人曹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第三人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不得支付被申请人杜某某货款24.3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暂停支付杜某某货款24.3万元。案件申请费1735元,由杜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 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海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