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财保10号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杜某某,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财保10号申请人曹某某,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某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田,董事长。申请人曹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第三人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不得支付被申请人杜某某货款24.3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暂停支付杜某某货款24.3万元。案件申请费1735元,由杜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 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海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