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75号原告檀晓勇。被告崔超亮。被告周冲宵。被告杨光华。被告张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檀晓勇与被告崔超亮、周冲宵、杨光华、张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檀晓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彦召 来自:
檀晓勇与崔超亮、周冲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75号原告檀晓勇。被告崔超亮。被告周冲宵。被告杨光华。被告张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檀晓勇与被告崔超亮、周冲宵、杨光华、张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檀晓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彦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