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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875号

檀晓勇与崔超亮、周冲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檀晓勇,崔超亮,周冲宵,杨光华,张立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75号原告檀晓勇。被告崔超亮。被告周冲宵。被告杨光华。被告张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檀晓勇与被告崔超亮、周冲宵、杨光华、张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檀晓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彦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