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867号罪犯叶树江,男,汉族,集安市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树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2015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通中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叶树江因漏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数罪并罚,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刑期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并提供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刑初63号刑事判决、(2015)通中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树江于2015年12月4日因漏罪被集安市公安局解回,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7日作出(2016)吉058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叶树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止)。
本院认为,罪犯叶树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刑期,故其减刑裁定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通中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国祥
代理
审判员 薛征平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宣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