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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复53号

李健、周驰等与李健、周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健,周驰,曹桂萍,许昌杭,淮安市九州金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复5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健。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周驰。

申请执行人:曹桂萍。

申请执行人:许昌杭。

被执行人:淮安市九州金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穆燕山,该××经理。李健、周驰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河区法院)(2016)苏0802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清河区法院的(2016)苏0802执异6号执行裁定至今未送达申请复议人李健和周驰。

本院认为,法律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李健和周驰至今未收到(2016)苏08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尚不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故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健、周驰的复议申请,不予审查。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蒋其举

审判员 徐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庄 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