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淼,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丽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应乾,男,汉族,1948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艳芳,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纪哲,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相淼与被上诉人吴应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后,王相淼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王相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王相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相淼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相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华平
审 判 员 韦艳歌
代理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