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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898号

王相淼与吴应乾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相淼,吴应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淼,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丽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应乾,男,汉族,1948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艳芳,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纪哲,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相淼与被上诉人吴应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后,王相淼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王相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王相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相淼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相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华平

审 判 员  韦艳歌

代理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