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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564号

席宏谋与宁夏赤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宏谋,宁夏赤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席宏谋,男,196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宁夏赤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赤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席宏谋与被执行人宁夏赤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补缴保险,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宁夏赤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且无法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军取得联系。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赤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齐帅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