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2248号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欣**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48号原告深圳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华。委托代理人李广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新。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深圳欣**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镇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隋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