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48号原告深圳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华。委托代理人李广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新。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深圳欣**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镇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隋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