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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2785号

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785号原告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X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高峰,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XXX法定代表人文涛。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了原告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人民币,由原告成都市精信达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曾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