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6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3幢一楼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1995371-8。
负责人:李珺枫,行长。
被执行人:李和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安徽电视台职工,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汪霞,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6日以(2015)包执字第01064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和生、汪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香江国际佳元1栋117室(房产证号:合庐1300362**)房屋及合肥经开区九龙路西与石门路南九龙商业街2幢106-206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098**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和生、汪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香江国际佳元1栋117室(房产证号:合庐1300362**)房屋及合肥经开区九龙路西与石门路南九龙商业街2幢106-206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098**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