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2013年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丽、宫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田某先后在乳山市利群购物广场北贸易城集市西北门南侧和西南侧一服装摊点,趁人不备,盗窃作案两起,盗窃现金人民币545元,手机及购物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币797.67元。案发后,被盗赃款物已追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先后在乳山市利群购物广场北贸易城集市西北门南侧和西南侧一服装摊点,趁人不备,盗窃作案两起,盗窃现金人民币545元,手机及购物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币797.67元。案发后,被盗赃款物已追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乳山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盗窃物品明细表、被盗物品照片、盗窃现场照片,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刑乳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乳山市物价局威乳价鉴字(2014)G38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失主于晓玲、谭晓静的陈述,证人解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被追回,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田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朱义全
人民陪审员 郑友林
人民陪审员 于翠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