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208号
原告:盘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盘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原告盘某已付150元)。
审判员 张庆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