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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208号

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盘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208号

原告:盘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盘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原告盘某已付150元)。

审判员  张庆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