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执107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与丁文明、邓丽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丁文明,邓丽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负责人兰锋和。被执行人丁文明,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执行人邓丽琼,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文明、邓丽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834.47元及利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文明、邓丽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黄少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润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