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8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2号。
负责人: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姣,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铜钢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2号8幢1088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英。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鑫铜钢铁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考虑到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扩大损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