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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刑初字第369号

王言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彩虹,王言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刑初字第369号自诉人殷彩虹,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睢县。被告人王言川,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睢县。自诉人殷彩虹以被告人王言川犯侮辱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尹彩虹以与被告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殷彩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殷彩虹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传庚

审判员  陈熙杰

审判员  乔家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