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646号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龙。委托代理人边长营。被告深圳市博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彦。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欣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