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8646号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冠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646号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龙。委托代理人边长营。被告深圳市博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彦。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欣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