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654号
原告:成都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68号及7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勍。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夏邦光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柳荫街121号附4号2层。
法定代表人:范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夏邦光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涂 征
代理
审判员 谈光丽
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