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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拘2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丙风与被执行人杨文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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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青0123执拘22号被拘留人杨文成,男,藏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丙风与被执行人杨文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文成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源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杨文成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22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附: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第(四)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