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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944号

吴长录与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长录,黄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944号

申请人:吴长录,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

申请人:黄建玲,女,回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吴长录与被申请人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长录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建玲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865号16#楼1单元102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长录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4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王林以其所有的新A***85号凯迪拉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建玲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865号16#楼1单元102室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94元(申请人吴长录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0104民初4944号之一

申请人:吴长录,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

申请人:黄建玲,女,回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吴长录与被申请人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长录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建玲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865号16#楼1单元102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长录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4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王林以其所有的新A***85号凯迪拉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吴长录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4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94元(申请人吴长录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晓媛二O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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