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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878号

金凤侠诉鞠绍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凤侠,鞠绍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78号

原告:金凤侠,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霞(与原告系姐妹关系),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鞠绍乾,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金凤侠诉被告鞠绍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去向不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侠撤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125元,现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凤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