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78号
原告:金凤侠,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霞(与原告系姐妹关系),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鞠绍乾,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金凤侠诉被告鞠绍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去向不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侠撤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125元,现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凤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