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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6民初300号

赵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6民初300号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背坡村人,现住原籍,个体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黎城县西井镇岭头村人,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已全部还款为由,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申 慧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