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6民初300号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背坡村人,现住原籍,个体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黎城县西井镇岭头村人,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已全部还款为由,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申 慧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