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472号原告徐焕芳,女,生于1956年12月2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南郊肤施路二院家属院3号楼,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327195612260247。委托代理人曹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利平,男,生于1979年11月2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三岔湾一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911213018。被告刘玲云,女,生于1979年11月1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三岔湾一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911193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芳与被告徐利平、刘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焕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利平、刘玲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焕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焕芳撤回对被告徐利平、刘玲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退还原告徐焕芳。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